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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诚律师丨国际贸易实践中托运人的认定——以提单中的O/B条款为视角
                阅读次数:60  发布时间:2024/5/17 18: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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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托运人认定是一个常见但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提单中存在“O/B”条款的情况下。本文通过法律原则解读和案例分析,深入探讨托◥运人认定的相关问题。实践中,法院更注重合同当事人的实际履行ㄨ情况,贸易术语的解释以及合同条款的意图,而不仅仅◥依赖于提单的记载。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本文指出了确定托运人身份时的关键因素,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实践→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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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买卖双方之间货物的运输、价格、风险承担等重要事项。然而,实践中对于合同当事人的认定常常引发争议,特别是在一些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案件中,当海运提单中的收↓货人被记载为“买方O/B卖方”时(通常是基于买方的要求),卖方往往会以其仅为买】方的受托人作为案件主体资格的抗辩理由,认为应当由买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通过相关法律原则的解读和案例分析,深入探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托运人的认定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相关法律原则解读


                实践中,裁判者︾常常会运用实质性交易主义、贸易术语解释原则、条款意图解释原则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具体而言:


                (一)实质性交易主义实质性交易主义是指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而不是◤仅仅依赖于合同文件的字面解释。这意味着裁判者会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行为、交易方式、货物交付及支付情况等因素,以确定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和责任分配。


                (二)贸易术语解释原则贸易术语解释原则是指根据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贸易术语(如Incoterms)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贸易术语提供了在国际贸易中通用的条款和条件,明确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运输、风险转移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解决海上货物ㄨ运输合同纠纷中,裁判者会参考适用的贸易术语,以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条款意图解释原则对于提单中记载的“O/B”条款,法院在解释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及当事人的意图。“O/B”指的是“on behalf of”,即代表某一方进行货物运输。在解决托运人〇认定问题时,提单虽然是货物运输的重要凭证,但并不等同于合同本身,不能作为确定合同当事人的唯一依据,裁@判者往往需要分析O/B条款→所代表的真实意图,考虑合同各方在实际交易中的行为和责任分配,以确定提单中的记载内容对于合同当事人认定的〇影响。


                三、相关案例分析


                针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由于对于一些具体的情形缺乏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案例分析便成为了解↓裁判者如何判断确定合同当事人身份的重要方法之一。本节将通过两个真♀实案例,分别探讨在提单中记载的托运人包含“O/B”条款时,法院对托运人认定的具体处理。


                (一)具体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厦门市万石画艺有限公司♀与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ω公司等海运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唯一的证明,提单不等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中远集运没有提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下,应根据当事人实际履行的事实来确定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第一,向中远集运订舱的不是◆万石公司,而是卐维达公司,万石公司仅是为履行与维达公司的贸易合同而将货物交给中远集运。第二,中远集运在完成运输任务后不是与万石公司结算运费㊣,而是与维达公司结算。第三,厦门中远确认中远集运与维达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与中远集运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并非万石公司,而是维达公司,因履行运输合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亦应当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即维达公司支付。同时,没有证据证明中远集运与万石公司之间就货物返运形成新的运输合同关系。故中远集运向万石公司主张海运运费和陆上运输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KSL德阳船务有限公司与青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OCKFORTGULFFZE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尽管涉案提单中托运人记载为青海蓝天公司“O/B ROCKFORTGULFFZE”,对于该记载青海蓝天公司称其得到了Rockfort公司的授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涉案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过程以及青海蓝天公司与国外买方的货物价格为CIF价格的事实,不能认定Rockfort公司为涉案货物运输的托运人。而结合Rockfort公司提请交付货物、向青海蓝天公司支付货款并对涉案货物进行ζ 投保以及在相关证据中表明其收货人身份等事实,可以认定Rockfort公司为涉【案货物运输的收货人。


                (二)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托运人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被代表人实际参与过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例如直接向船司发出具体运输指令、与船司就目的港无人提货事宜进行协商沟通,或者代表人有证据证明被代表人就运输事务向代表人进行了授权,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被代表人为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或收货人)。


                这表明,在确定托运人时,法院会注重实际的行为和事实,而不仅仅依赖于合同文件的字面解释。因此,如果被告仅凭提单上载明“卖方O/B买方”为由主张自己※并非托运人,而缺乏实际的行为证据和买方出具的相关授权证明,则无法证明被代表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拥有实际的权利和义务,进而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四、建议与实践指南


                根据前文■的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托运人认定的法律复杂性体现在对实际履行过程和相关证据的重视上,法院倾向于根据实际行为和事实来判断①托运人的身份,而不是单纯地依赖于提单的记载。故在此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为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问题,以下是针对合同当事方的一些建议和ω 实践指南:


                (一)清晰界定责任和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其清晰记录在合」同中,特别是关于运输、费用支付和风险转移等关键事项。


                (二)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买方和卖方应积极参与合◎同履行过程,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例如按时支付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以及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等。同时,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包括合同文件、交流记录、支付凭∩证等,以便在可能发生的纠纷中证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三)主动沟通协商及寻求法律意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共同寻★求解决方案,以避免纠纷的发生和升级。如█果遇到合同纠纷或有疑问的情况,合同当事方应及时寻↓求法律意见,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适当的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综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托运人认定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注重合同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和相关证据,而不仅仅依赖于合同文件的字面解释。特别是在涉及到“O/B”条款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和当事人的意图,以确定提单中的记载事项对于合同当事人认定的影响。本文通过法律原则解读和案例分析,阐明了托运人认定问题的关键因素,并提出了合同当事方应采取的建议和实践指南。


                在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应清晰界定责任和义务,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及积极主动沟通与协商,及时寻求法律意见。通过这些措施,合同当事方▲可以更好地管理和解决潜在的纠纷和问题,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提单中记载的“O/B”条款,合同双方应特别注意其约定的影响,并在合同中对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和争议。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方提供参考和指导,促进国际贸易合同的顺利执行和纠纷的有效解决。


                【附】参考文献


                [1] 福建省厦门市万石画艺有限公司与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等海运合同纠纷案(案号:(2007)闽民终字第301号)


                [2] KSL德阳船务有限公司与青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OCKFORTGULFFZE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津72民初974号)


                [3] 陈述,张晓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权利的实质保护[J].现代法学,2014(09):184-187.


                [4] 田梦影.从贸易术语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价款支付义务[J].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05):10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