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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战疫』李文亮“传谣”被训戒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2020/2/13 13: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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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提要

                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中心医院的李文亮医生在同学群中发〖布了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护预警信息“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ω 了7例SARS”等言论。后在2020年1月1日被武汉公安机关认定系不属实的言论,并于1月3日对李文亮予以警示和训诫。本文姑且不论李文※亮的防护预警是否属于虚假信○息,单就公安机关对李文亮的训诫一案,笔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关键词: 李文亮 | 训诫性质




                一、训诫的法【律性质


                 “训诫”这个词,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置措施,由来已久。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64年1月18日针」对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出《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现已失效),认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训诫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并答复可不必制作法律ㄨ文书,也无须制作法律文书”。它是作为当时刑事犯罪领域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免于刑事□ 处罚的一种替代惩戒形式。

                不论是民事领域还是刑事范畴,“训诫”都是一种为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法定警示措施,对于适◎用人、适用对象以及何种情形下进行“训诫”,是有明确规定的。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常见于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卐、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々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如《民事诉讼法》第65、110条规定,适用训诫的对象是逾期举◥证和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适Ψ用训诫的对象是证人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人、《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其他规定还散见于《行政诉讼法》、《信访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看守所条例》等。

                已失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中,明确规定“训诫”是对于“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等∴五种行政处罚中,并没有训诫这★种行政处罚。

                武汉中南路派出所对李文亮医生的“训诫”与警告类似,但并■不属于行政处罚,出具的编号为武公(中)字(20200103)《训诫书》也并不属于一种法律文书,严格来讲并无法律依据。应该说,李文亮因“传谣”被公安≡部门按照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训诫值得商榷。


                二、值得反思的训诫书♂本身


                武汉公安部门出具给李文亮训诫书本身存在着法律依据、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此前一个朋友给我发来一▂个消息,指出训诫书本身的错讹。就连一个不是法律专业人士都能发现训诫书@本身的问题,可见公安机关办案的轻率,也许是专为李文亮等人临时出具的不是法律文书的文书,这不@ 能不说是法律人的悲哀。

                治安训诫没有法律依据,也不需要出具法律文书,即使出具,它♀也应是严谨的,可李文亮这份训诫书:“出生年月”变成了“出身年月”、“身份证号码”变成了“身份证各类及□号码”、法无授权不︻可为,可“你的行为已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表达的是什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〇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作为知法执法的办案机关为什么不能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明确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为什么不能告诉当事人其被训诫的▲法律依据?“中止”和“终止”的法律含义不同〇、落款日期相差一年。但愿这样不严』谨、不规范的治安训诫书今后少出现或消失不见。诚如斯言,李文亮带着这样一份训诫书离世,真的非常遗憾!

                我们期待着国家监委▓调查组能对李文亮被训诫事件作出客观公正,让民众信服的调查结论,真正∮从法律上、事实上还李文亮医︽生一个清白,以免悠悠众口异议再起,为战胜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凝心聚力;也期待武〓汉的公安机关能祛除沉疴、审时度势,今后在查出类似谣言时审慎适用法律法规,别再伤害民众讲真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