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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诚律师代理的案件入选最高院行政协议10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2/17 10:00:45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参卐考案例。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冯永强、童锴律师代理的“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入选最高院行政协议10大典型案例。


                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


                    行政机关违反招商引资承诺义务,滥用行政优益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01年6月28日,中共丰县县委和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县政府)印发丰委发〔2001〕23号《关于印发丰县招商引资优惠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23号通知》),就丰县当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和具体实施作出相应规定。2003年,在崔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的推介运作下,徐州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建成并投产。后崔某某一直向丰◣县政府主张支付招商引资奖励未果。2015年5月,崔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请求判令丰↓县政府依照《23号通知》第25条和附则的规定兑现奖励义务。丰县政府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其下属部门丰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县发改委)于2015年6月作出《关于对<关于印发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23号通知》第25条和附则作如下⌒ 说明:“……3.本县新增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可参照此政策■执行。本条款是为了鼓励本县原有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入,扩大产能,为我县税收作出新的贡献,可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二)裁判结果


                    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丰县政府作出的上述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以及崔某某♂因此开展的介绍行为,符合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特征,具备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的特点。崔某某多次主张丰县政府应当按照《23号通知》的规定向其支付招商引资奖励未果,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合同争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对于本案中丰县政府是否应当支付∩招商引资奖励费用的问题,要审查其行为有无违反准用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合同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行政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考虑,可以赋予行政主体在◣解除和变更行政协议中具有一定的优益权,但这种优益权的行使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抵触,不能够被滥用,尤其是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于关键条文的解∮释,应当限制行︻政主体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任意行使所谓的优益√权。本案一审中丰县发改委将《23号通知》附则所规定的“本县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仅指丰县原有企业,追加投入,扩大产能,属于限缩性的解释。该解释与社会公众正常的理解不符。丰县政府通过对当╳时承诺重新界定的方式,推卸自身应ξ负义务,是对优益权的滥用,显然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故应当认为丰县发改委《解释》中的该相关内容无效,判令丰县政府继续依照《23号通知》的承诺履行义务。


                律 师 简 介


                    冯永强 律师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建工◥房产部主任,获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任江苏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钦州仲裁员会仲裁员,江苏省广西商会副会长;曾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

                    连续多年担任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致壹房地产开发㊣公司、连云港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自2018年底开始,担任太平洋建设集团第十四局常年法律顾问。曾担任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并处理其↑数十起征收、拆迁、拆违等方面的行政诉讼;自2018年8月起至今担任南京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对口服务法规处。

                    自执业以来,深耕♂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领域,成功处理了诸多大标的额的工程、房产、土∩地类的诉讼案件,亦曾受邀作为多个工程项☆目法律服务投标评比专家。此外,在公司法、合同法、行政法等领域亦有较深的研究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曾三次作为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的唯一〓代表,受邀参加华东律师论坛。2018年2月,所撰写的《关于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市国土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处理方案的法律意见书》,荣获江苏省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意见书“类评比一等奖。


                    童 锴 律师


                    江苏亿诚律㊣ 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部专职律师,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南京大学项目管理硕士在读;现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业●务委员会秘书。

                    自执业以来,处理了多起涉公司、股权、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等商事争议案件,参与多起在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设计、金融类非诉法律服务项目;担任中国移动通信集ξ 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寓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母婴坊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